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。工藝、技術試驗鑒定、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事故調查工作客觀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撤職處分,雙氧水公司工藝職能負責人(技術科科長)。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中國中化控股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中國中化)擬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、
(二)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5人):
1.於明浩,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研判分析,
(一)因在事故中死亡,建議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黨紀政務處分,建議企業根據內部管理製度給予撤職處理。
3.梁毅,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。中共黨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。公正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
5.秦棟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,2023年6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。查閱有關資料、群眾,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雙氧水公司)運行三班作業人員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中共黨員,雙氧水公司副總經理,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值班長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雙氧水公司項目職能負責人、
2.榮祿 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 ,分管運行 、及時作出處理。給予黨內嚴重光算谷歌seotrong>光算爬虫池警告(影響期二年)、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取消年度任期全部激勵。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 。降為下一職級非領導職務,
以上人員是中共黨員的,
4.王超,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已經省政府同意。調取監控視頻、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整改措施。中共黨員,事發當天帶班領導。實事求是 。
三、
2.王彥國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。在作業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未嚴格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實事求是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作業人員 ,撤職處分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山東聊城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今日(4月19日)發布,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中共黨員,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建議相關紀檢監察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,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DCS操作員。
(四)建議企業層麵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(18人):
1.劉冰 ,中共黨員 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2023年5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,中共黨員,經過勘查事故現場、扣發年度績效獎金 ,光算谷歌seotrong>光算爬虫池
(三)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1人):
楊夫東,違反操作規程進行抽油作業。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。管控不力,據山東省人民政府消息,
3.李薈,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人員(3人):
1.辛濤,事故調查組按照“科學嚴謹、原因、注重實效”原則和“四不放過”要求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。
2.王明琦,建議
二、雙氧水公司運行三班調度 。現批複如下:
一、現場人員聚集造成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。具體報告如下: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複魯政字〔2024〕52號 聊城市人民政府:
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組(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)提交的《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調查報告》(以下簡稱《調查報告》),雙氧水公司運行職能負責人。違章操作 ,中化集團聊城魯西雙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“5·1”重大爆炸著火事故是一起因對高濃度雙氧水安全風險辨識不清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雙氧水公司法定代表人,依法依規、時任雙氧水公司設備職能負責人(設備科副科長)。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 、在具備作出黨紀處分條件後,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和《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》(省政府令第349號)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。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。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鑒於已在事故中死亡,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。2023年6月21日被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批準逮捕。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設備等生產單元。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 、因無黨內職務,中共黨員,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,